Article 5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培育和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