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自治州的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提出建议的有关委员会组织立项论证。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有关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组织立项论证。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属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建议项目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和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属于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经立项论证后应当形成立项论证报告,交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