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工作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传承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传习点;

(二)收集、整理该项目的资料、实物,录制记录该项目整个流程的音像资料;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保护单位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