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按照不低于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补助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执行;

(二)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