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