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草案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退回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