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有关委员会的成员、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