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