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文山人大网、州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