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