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临街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