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重病或者罕见病、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以及留守儿童的信息排查、分类保障和帮扶关爱工作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公平、便利、优质的教育、卫生医疗、基本生活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当地生活。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清单内容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