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教育体系,保障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动普通高级中学内涵建设和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促进区域、城乡、校际以及各类教育均衡发展、扩优提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质量,健全教育教学评价制度;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持续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理性的教育观、人才观,合理减轻儿童学业负担。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工作,完善资源支持体系,落实教育教学特殊关爱,促进残疾儿童更好融入社会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