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