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初创期资金扶持机制,加大对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创新开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不得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不得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