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人员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业化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指导队伍,并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调解学院等机构的培训,提升调解员专业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