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涉海涉渔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网格化服务管理、作业编组等模式,建立海上流动调解、海陆联动处置等工作制度,化解海上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上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育海洋渔业特色调解组织,推动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渔嫂等纳入调解员队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普及。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渔业互保协会、保险机构等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优势,探索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减少海上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海上共享法庭等途径,为海上的船员、渔船提供在线服务,并可以实施假日开庭、伏休执行等措施,化解海上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