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方式中,鼓励依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关单位在调解中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并可以运用行业规范、交易习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有关单位应当以三十日为调解期限。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