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应当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