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