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