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的;

(二)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未经批准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

(三)未进行地面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的;

(四)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

(五)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未按照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