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

(二)人行横道以及人行横道线两侧五米以内区域;

(三)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宽则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二十米以内的路段;

(五)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六)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一米五以内的路段;

(八)单位和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十米以内的路段;

(九)双向车行道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车行道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十)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低于两米的路段;

(十一)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火栓周边五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十二)附近二百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路段或者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