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未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擅自同意他人改变教育设施及用地用途;

(三)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验收、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接收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