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