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的,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