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和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地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用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