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标志不全的;
(二)在设有落客点路段,不在落客点上下乘客或在落客点空车待客的;
(三)不按时查找被举报车辆的;
(四)在出租汽车车体、车内设置广告,或在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或在车辆配置以外安装闪光装置的;
(五)营运中不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的;
(六)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与所驾车辆不符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