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管理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和出租汽车租赁管理。
出租汽车是指经过行政许可提供客运、租赁服务的乘用汽车。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出租汽车租赁是指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用于出租的乘用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