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