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设备收购、储存、运输农产品,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