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明确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采取的措施报送上级部门,并及时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