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