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环境改良剂等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不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膨大、催熟等生长调节剂。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
农产品初加工使用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生产、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