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兽药、化肥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农药、兽药、化肥指导性定额使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主体的农药、兽药、化肥等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建立监测统计结果发布和预警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兽药、化肥减量计划,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精准施药、施肥技术,逐步减少农药、兽药、化肥使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