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存续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更换电梯主要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出具保修凭证并做好更换记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