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违规改变建筑设计、规划建设;

(十)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十一)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十二)违反供电、用电相关规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