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结合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