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