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资质认定部门予以吊销。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指使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