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适时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与本省其他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检查,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