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秩序治理和维护,建立完善“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和包市容环境秩序)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四)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民政、水利、商务、林草、司法行政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六)机场、车站、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