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