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

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