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和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本市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其文本以及有关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以及《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