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7 其他规定Article 75In force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并具备提请审议条件的,可以在表决的六个月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Article 7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