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拒绝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