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省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目录的统一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并在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发布,实行动态调整。

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标准和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