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数字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部署城市数字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统筹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市数字治理相关工作。

市、区和江北新区、镇(街道)三级城市数字治理机构负责为城市数字治理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提供数字基础能力支持和数据服务,对城市运行态势进行监测研判。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