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区、江北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的主管单位。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是其自行管理水库的主管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